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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钉打卡和刷脸、指纹、手工签订没有区别,都是证明员工正常上班的工具,钉打卡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无论如何还是技术工具,员工没有用钉钉打卡不能证明员工一定旷工,在员工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仅仅以员工没有使用公司规定的技术工具就辞退员工,我认为是不合理的。
在单位引入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的过程中,应当和员工沟通,取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采用简单粗暴的辞退手段无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
强调过多少次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里说的证据包括几方面内容。首先,是公司安排员工在家工作的证据,证明员工不是旷工。其次,需要证明在家工作期间,考勤的处理约定,是否有证据证明公司要求必须去打卡。最后是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未打卡是如何规定的,是否等同于旷工,同时,老生常谈的三点: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结果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工会备案,事前向员工本人公示过,三点缺一不可。
公司准备解散,不等于已经解散。所以应该上班。疫情严重期间,规定不上班是国家防疫指示。不属于个人违反劳动制度行为。
关于是否需要打卡,公司应该明确通知。没有通知就是默认执行了防疫任务的有关指示。
现在公司经营不下去,准备解散,公司应该公示职工。并且公开提出依法解决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方法。
员工也可以依据劳动法向劳动保障局提出保护合法权益的要求。
1.企业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在家上班不打卡,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此类规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按照2N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2.如果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上班不打卡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规定的合理性也会受到质疑,如果仲裁员或者法官认为合理性不足的,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按照2N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具体如下条件
(1)《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有效,且经过了民主制定流程,公示流程。
(2)有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符合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条件。
(3)如公司也工会组织的,需报备工会,再行发出解除通知。
疫情影响,公司让你们在家上班,那么公司有没有相关的制度要求必须打卡。那么你在家上班是否,提交过工作情况以及内容呢?
首先,未打卡但有实际工作并通过工作为公司提供了利益,这种情况下并不能成为他们辞退你的理由。未打卡,是让去公司打卡的话,公司一方在这一方面站不住脚(有许多公司在这样做了)。
其次,公司强行解约,也需要对你进行补偿。按你所说应该属于违法辞退行为,经济补偿金是n+1补偿。
最后,疫情是我们共同面对的困难,望大家齐心协力,不要为了一己之私,让员工失望。
搁我们90后,随时给他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哪里用得着他们辞退我们。好聚好散,该给我的钱,只要不少就行,疫情就应该在家好好呆着,你公司开不下去了,你也不应该用这种理由来搪塞员工。
从案例中来看,该公司管理存在问题。员工王明在出现了漏打卡11次之后,公司才做出反应,且反应是直接辞退,过程中并没有沟通了解情况,并提出改正的要求,说明缺乏过程的管理。
假如王明确实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因人调整,提现人性化管理,假如王明确实是因为个人原因迟到或漏打卡,王明的直接领导在发现这个问题之后是否做出了相关沟通,并提出改正的要求及做不到的后果说明,如果做不到,公司再按照相关制度处理,前提是考勤制度是合理的,符合要求的。
从案例中无法看出该公司在辞退前做了什么工作,王明是否清楚知道自己旷工这么多的后果,所以公司管理存在问题。
找人带打卡辞退是属于公司制度的范畴,劳动法只规定一些大框框,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比如工作时间、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等,不可能会有这些的。
公司制度有规定的话,公司就可以执行。如果是第一次这样,公司就罚得这么重,有些缺乏人文关怀。1、公司的制度本身就有一定的>题目/strong>
公司制定制度是管理所需,但是制度不能制定得不合理,甚至是违法制定制度,那就成为了管理者泄私愤的工具了。
漏打卡就是漏打卡,旷工就是旷工,漏打卡不一定未出勤,但旷工一定是未出勤,两个性质的事情,硬要混淆,只能说,要么管理者水平不行,要么泄私愤。
2、公司有请打出头鸟的嫌疑,但是做法欠>思量/strong>
管理是一门艺术
现在的员工,不是你用压,用堵就可以解决管理问题的,而是要用情,要用疏才能管理好。
我相信,公司绝对不会只是一个王先生一个人漏打卡,公司只是抓住了一个漏打卡最厉害的王先生,想通过王先生让全员员工指导,制度是不能违法的,其实明面上是告诉员工我是管理者,我的权威是不能被你践踏的。
3、这个员工漏打卡11次,很难说是漏打卡,或许就是未出勤,员工表现差强人意
当然,员工也有>题目/p>
你可以反对公司的制度,你可以和管理者小吵小闹,但是不要用漏打卡这么明显的行为给公司拿到证据,这说明要么王先生破罐子破摔,要么这个王先生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情商欠缺。
另外,在任何地方工作,迟到或者漏打卡或者旷工都是不被待见的,所以,王先生的作风,我想大部分人都不认同。
工资你可以拿,提成你可以拿,但是赔偿你拿到也是烫手的,总有一天你会以不同的形式吐出来,天道轮回。
4、仲裁的判决以证据为主,以人情为辅,如果公司能提供旷工证明,那仲裁会是另一种>效果/strong>
很多时候,在仲裁庭,讲究证据的时候,有一些人情的>身分/p>
仲裁员也是人,他们是知道员工是弱势群体,但是他们更知道企业经营的不容易,所以,首先是会进行协调沟通,希望双方达成协商结果。
只有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最终就要看证据了,其实,公司是完全可以拿出旷工的证明的,只能说明公司的管理者不专业罢了。
这个应该是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的,不具有代表性,所以还是老老实实的上下班签到为好。
一个江苏的例子。一公司制定工手册,后也安排了员工进行学习。但一小伙却没有按要求进行打卡,公司就找了小伙跟另外几个没打卡的进行了谈话,后小伙依然没按照要求打卡,公司继续督促他们进行打卡,小伙三人依然没有打卡,最后公司贴出通告解除了小伙等三人的劳动关系,并向工会进行了备案(理由、程序合法)。
虽然,小伙三个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还上诉到了法院,但是仲裁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他们的诉求。理由有三,一是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考勤以约束自己按时提供劳动,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二是打卡考勤是用人单位进行科学化管理的途径,员工不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会增加单位的管理难度;三是不打卡行为对自己的应得工资加大了核算难度,对其他正常打卡的劳动者造成了不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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