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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个案子并不复杂,醉驾,肇事逃逸,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以上几项都触犯了,所以应该以上述几项量刑。(如果有应该的话。)主要是检方以那些罪名起诉,法院以何罪判。
但是我看到评论区里说的都是醉驾,肇事逃逸,如果按照这两项罪名是不会重判的。再加上受害者出谅解书的话,量刑只能趋轻。
没有敏感词,应该是可以发布的。
此案子涉及到“醉驾”、“肇事逃逸”等多种违法行为,因此需要从多个法律角度来解读。
首先,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违法程度不仅在于其导致的交通事故可能带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更在于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违背了驾驶员应当尊重他人安全、财产和公共道德秩序的法律要求。司法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对醉驾者进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处理。
其次,肇事后逃逸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其犯罪性质十分严重,属于“逃逸加重”的情况之一,应当加重处罚。肇事方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需要接受刑事追究。而对于受害人来说,肇事逃逸更是造成了不必要的后果,使得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得到有效维护,为此也应该被惩罚。
最后,关于受害者拒签谅解书,需要强调的是,谅解书只是一种和解方式,并不能代替法律程序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肇事方在事故处理中表现诚恳,积极配合调查,认真履行赔偿义务,得到了受害人的理解和谅解,签署谅解书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如果肇事方仅仅是来一些口头道歉和道歉视频,而不承担实际的赔偿责任,或者试图采取种种手段逃避自己应付的责任,那么拒绝签署谅解书是合理的,并不违法。
总之,此案涉及到的诸多问题,需要深入思考、细致分析,并依法予以处理。同时也应该弘扬法治精神,呼吁各界人士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质,从根源上避免类似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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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就是严重的交通违行为,逃逸更是性质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之一。
醉驾导致的不仅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的损失,更是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违背了驾驶员应该尊重他人安全,财产安全及公共道德秩序的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将根据法律对他进行处罚,刑事追究。
肇事逃逸是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犯罪性质极为严重,属于逃逸加重情况之一的加重处罚。不仅要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还要刑事追究,对受害者更是造成了不必要的后果,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应该受到处罚。
受害者拒签谅解书,是因肇事者没有真诚的道歉,只是口头道歉,没来到本人面前说明不重视,不诚恳,不承担实际的赔偿责任,或者采取种种手段试图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拒签是合理合法的。
这件事应该加大宣传,使广大司机都能认识到醉驾和肇事逃逸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遵守交通法规,给自己及别人安全?
谢邀。看过视频了,谈下个人看法。一方面该女子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如此影响恶劣的自私自利行为,必须强烈谴责!!!更气愤的是,她怎么能当着自家孩子的面这样闹呢?这既给小孩儿做了不好的表率,也会给孩子的自尊心和心理上带来负面影响。如果当天她和家人只是赶那趟车回合肥,更不该那样闹了,赶不上这趟车还可以改签后边的车次啊,也不会晚太多时间。
另外一方面,视频中来看,车站工作人员的处置也有些不妥之处——直接强行拉扯拖拽这名女子,虽然很占理、很解气,但是这恰恰也反映出车站在应对此类事件时的经验不足。铁路作为服务行业,简单粗暴的处突方式是不合适的。万一在这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伤害(比如该女子摔伤或跌落卡入站台缝隙,又或者假设当时车门关闭成功后列车启动而该女子失去理智去扒车导致伤亡),车站反而变得非常被动。车站方面,其实也应该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改进处理方法和完善应急预案。
最后想说的是,这样的行为不仅仅会造成本列车的晚点,还会导致它的后续列车晚点,是对整个公共运输秩序的破坏。在一些大车站,高峰期发车间隔能短到3分钟,一旦有趟车到时间未能正点开出去,它的行车信号已经开放了,就不能随便关闭,所以它后边的列车肯定也都没法正点开车,都会受影响跟着晚点的。个人未赶上车,是自己的责任,就该自己承担后果,而不该搭上全车甚至全车站的旅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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