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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会有判罚不一样,应该是两人的行为性质不一样,做出判罚都是按照法律和嫌疑人的行为相互匹配的,我们应相信公安机关的通报。
大家看看猥亵罪和一般猥亵的区别后就不难理解为啥两人的判罚会不一样了。
猥亵罪与一般猥亵的区别: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错/p>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错/p>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王周谁猥亵谁?中国法律只有男的有猥亵,女的没有,但从整个事件来看,明显王男是被动的,周女是主动的,没点自制力,还真的要坐牢了。
至于张与周,事情描述的不太清楚,具体情况不得而知,只能按警方结论去推理。
所以,职场如战场,酒场就是江湖,保持一颗平常心太重要了。
我是大学毕业生刚上班被上级性骚扰事件的当事人,在经历过8月18日的事情之后,我认为女生遇到性骚扰/猥亵时:
1.应立即拒绝并维护自身安全,可作出适当的正当防卫。如果身边有人,可以大声呼救并寻求他人帮助,同时不管是电话录音也好,或者是视频录像也好,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在第一时间寻求警察帮助。
2.其次,事发后一定不要随意签订什么声明或是主动提出索赔,也不要直接接受对方的个人金钱赔偿,一定要通过第三方——不管是警察也好,公司也好,待公开核实后,让他们主动给予你合理的解决方式。
3.作为女生遇到这种事害怕和慌张是必然的,但是我们也要积极发声维护自身权益,不委曲求全,若容忍这类人逃脱于法网之外,那么他们不但不会收手,还可能很快的将魔爪伸向下一个被害者。
4.在我们维权的同时,也一定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如果遇到对方的报复骚扰或者是威胁,要立即报警,且打开录音/录像,保留好证据。
面对性骚扰或猥亵,忍气吞声不可取,应当勇敢发声。
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被猥亵,此时因为人较多,自身的安全几乎不会受到威胁,应当大声呼喊,调动身边群众的力量,留存好群众的视频、照片及公共场所的监控,报警处理。行为人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受到刑事处罚,最高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于性骚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此种情况通常比较私密,当事人应当保存好微信聊天记录,对电话、谈话等进行录音,留存证据。
《民法典》同样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理、调查处置等措施,受害人还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留存证据、勇敢发声,让骚扰者无处遁形。
首先应对的态度:立场坚定,敢于拒绝。如果态度模棱两可,可能引起更严重的后果。
(1)针对性骚扰,我国《民法典》在第四编,第1010条作出了相关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换句话说,对于性骚扰,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甚至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2)针对猥亵,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以及《刑法》第237条都有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法和刑法规定了对猥亵行为的制裁措施,轻则拘留,重则判刑。受害人在受到侵犯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与行为人进行斗争,报警处理。
当然,情况允许,要注意保存、固定性骚扰、猥亵的证据。
猥亵是法律明文规定违法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遭到猥亵,第一时间应该寻找机会报警,同时收集并保存好凶手作案证据。拒绝与作案凶手订下不平等的私了协议。只要掌握了证据,法律是站在你这边的。
性骚扰,生活中避免不掉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无论男人和女人,在生活中都有可能被骚扰。但是,男人骚扰女人的事件多一些,因此有的人把男人称为“骚男”。
性骚扰不仅在道德层面是不对的,在法律层面也是违法的。当面对性骚扰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应当对性骚扰说“不”
面对性骚扰,应当敢于反抗,敢于揭露,绝不能忍气吞声,更不能软弱退缩。只有这样,才能够让骚扰者知道自己不是好惹的,因而打消或者终止性骚扰的念头。
其次,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
无论男人和女人,都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和举止,不要过分轻挑,让心怀不轨之人产生误会。应当表现拘谨、严肃,正直、无私,让骚扰者望而生畏,不敢越雷池一步。
最后,应当勇于斗争
对于骚扰者,作为被害人,应当及时依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报警报警,该起诉起诉,让骚扰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惩罚,这样他们就再也不敢了。
所谓“猥亵”就是下流,淫秽,作下流的动作。比如:猥亵妇女,儿童等。
猥亵他人是一种侵犯别人的人身权的行为,如果被猥亵的人报案了,行为人会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行为人证据确凿,那么如何进行处罚呢?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玩定:以暴力、协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当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同上(1)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对于猥亵儿童的,依照上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猥亵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1、猥亵他人的,或考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猥亵智障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罪)以暴力、协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以上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确实很令人看不下去的,如果身边有类似情况,请及时制止,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力,如果处于比较复杂的情况,应及时地报警,坚决打击不法行为,同不法行为作斗争。让人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干净,安全,稳定地向前发展。
一
男子认为女安检员“摸”他,自称“要摸回去”,拒不承认猥亵终被拘留!
11月13日,一则令人啼笑皆非的新闻出现在媒体的报道中。这让网友想不通:这位大叔咋想的?
新闻的发生时间可以追溯到本月的9日晚上8点多,事发地在广东佛山西站,一位男乘客在进站时,被安检员用手持安检仪检查。
在安检中,免不了肢体接触,况且这位安检员为女性,习以为常的工作却让她倍加上心。但是在安检后,男子当众用自己的手肘触碰女安检员的胸部。
此举被这位女安检员当即揭发,并叫来民警。
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事发地,根据现场的询问,这位男子拒不认错,自称“她摸我,我也要摸回去”,原来是还手。
民警在审问时,这位男子拒不认错,并且态度嚣张。期间,并且对民警叫嚣:“又不是你老婆,多管闲事干什么”。
最后,民警把把这位男子带回了派出所,进行教育。但是,这位男子对“触碰女子敏感部位算猥亵”的说法还是不认错。并且认为民警大题小做,自己只是碰一碰,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算猥亵已经违法。
据男子的身份调查:男子今年51岁,姓李,广西人。在案发时,正准备从广东佛山的西站乘车回老家。
最终,这位男子李某被当地广东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
网友对此纷纷热议:51岁还干出这事,让人想不通。态度还如此嚣张,用年轻气盛已经没法形容了。
对此小编表示:公共场所的规定需要人们去遵守,这不仅仅关乎年轻人,同时对年纪较大的中年人和老年人也一视同仁。最后,也希望大家能遵守各种公共场所的规章制度,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法律常识。
特别提示:男子是广西人,坐广东佛山的车会广西老家,被逮!
原谅我,我写起来情绪到位,就广西 广东的傻傻分不清楚!
对不起,此致敬礼!
已经有律师分析过。猥亵要暴力胁迫行为才能入罪,就是受害人要反抗要明确说不。这个受害人或者没有,或者没证据证明,但是介于酒醉状态,也不能视为主观意愿的愿意,所以引用治安条例里猥亵精神病和智障者,15天治安拘留。有律师说这是治安处罚里最高的了,是司法机构认为与犯罪一步之遥了。个人觉得犯罪分子利用精神病患者和智障者的无知和不懂反抗而去猥亵,应该重判就应该是刑事罪。至于这里,酒醉状态女性可能表现主动行为,但男性如此行事也是一种犯罪,现在警察如此判罚也是在表达这种观点。
强制猥亵当然构成犯罪,本案中的王和张都是涉嫌强制猥亵被公安机关留置的,其中张某强制猥亵证据成立,检察院已经批捕。王某强制猥亵证据不成立(重点是强制),故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但王某猥亵的事实在本案中是确定的,所以行政拘留15天也是有法可依的。(但王的猥亵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到需要行政拘留15天的顶格处理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周女士有精神疾病,王拘留15天就很合理,如果周女没有精神疾病的话这个情节特别严重就看不出来了。当然以小人之心推测也可能是由于王某的留置时间已经超过15天了,只能给他把时间凑凑满)
6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有了新进展:山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随后,济南槐荫公安通报: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什么叫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阿里女员工的控告是否构成诬告?中新网就此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郑飞。
中新网:什么叫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对王某文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说明什么?
郑飞:警方通报不构成犯罪,说明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可能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构成犯罪”等类型。
既然作出了15天治安拘留处罚,说明王某文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该行为可能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外,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新网:此前通报显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网友疑问,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是否是对此前公安措施的否定?
郑飞:刑事程序依次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刑事程序能否走下去,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层层审查,看案件证据是否满足进入下一阶段的要求。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不同的强制措施对人身限制程度不同,侦查机关可根据案件的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
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则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证据确实充分的,才能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双方没有必然联系。
中新网:张某和王某文都涉嫌强制猥亵,处理结果并不相同。请问强制猥亵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
郑飞:在实践中,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以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来区分。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这在实践中还需要联系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来确定。
因此,只有在强制程度和猥亵程度都比较强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否则就要优先考虑适用行政处罚。
猥亵的程度怎样才算是“强”,需要结合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来判断。可考虑要素包括接触原因、方式、次数、被害者意愿等,这些需要以在案证据加以证明。
中新网:王某文妻子此前发文称丈夫是“被诬告的”,通报出来后,她称在考虑是否起诉。控告者的行为到何种程度构成诬告?
郑飞:诬告陷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面包含几个要件:
首先,诬告的对象必须是“他人”。
其次,行为要求必须是自发诬告,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做虚假陈述不算诬告陷害。
行为内容则是向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等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捏造”是指凭空编造犯罪事实,或者在发生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凭空编造犯罪人,也就是违背客观真实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另外,告发要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诬告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如果不足以引起刑事追究活动,应当视为情节轻微。
在本案中,周某的行为也必须达到其所控告的事实是凭空捏造的,且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才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诬告陷害。
到此,大家对残障者养老院遭猥亵的解答时否满意,希望残障者养老院遭猥亵的4解答对大家有用,如内容不符合请联系小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