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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什么问题了,善意的谎言可以慢慢向他表明(可以过段时间和朋友解释,等合适的机会),如果是自己原因欺骗了同学,我还是建议你直接主动向他坦白,要是让你朋友自己发现被骗,很有可能会影响你们的友谊。不知道你到底骗了你同学什么?
如果只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那以后不骗他就是了!
但如果这件事情比较大,那你最好主动向你同学承认错误!
你骗了人家,这个肯定是不道德的行为,伤害了别人,同时也让你在同学中失去了>信托/p>
那么,要想挽回,首先肯定必须是好好地向人家道歉,拿出你的诚心,说实话,要想在短时间内获得别人的原谅,饮食不容易的,毕竟人家要看你的具体行动啊!
俗话说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那么以后你一定要信守承诺,只要你自己坚守承诺了,再也不骗人了,那么你的同学就会慢慢原谅你的
如果老师发现一个同学伪造了请假条,欺骗了老师,让老师给他转了价。这种是一个严重的错误,需要赶紧把这个学生的家长叫来和他协调沟通一下,看看这个学生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定要家长领回去,严加管教才行。不然的话,这样下去很难保证以后会出什么事情。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绑架罪定罪处罚。
降低承担刑罚的年龄,现在不比七八十年代了,现在的报纸,书本,电视,手机,电脑,微信,微博,直播,哪个不是传播知识(虽然负能量也不少)的媒介,孩子们接触知识的方式方法已经日新月异,而我们的法律却停步不前,唯有完善法律,才能让校园暴力有法可依,法律是底线,是惩恶扬善的,不应该是和事佬,还有,现在只要不满十四周岁,一切违法行为都不予追究,这个有点太一刀切了,本着对受害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防治效仿),如不满十四周岁触犯刑法,也应该从它的危害程度(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重罪),主观意图(是否故意),等方面综合考量,有些罪过是不能免除刑事处罚的(哪怕是未满十四周岁),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要成仁,先成人,个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比知识教育更加重要,学校不但要教书,更要育人。父母也要时刻关注孩子内心的世界,不做欺负别人的“坏孩子”,也不要做被别人欺负的“傻孩子”。孩子在被欺负的时候,应该知道保护自己,及时向学校,父母反应,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本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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