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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女子患癌症晚期,在医院跳楼砸倒楼下路人,对方当场昏迷倒地不起,围观者叹息:有啥想不开的, 你怎么看「女子坠楼砸中路人视频」

  • 论文致谢
  • 2024-09-22 1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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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女子坠楼砸中路人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2个问题女子坠楼砸中路人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哈尔滨女...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女子坠楼砸中路人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2个问题女子坠楼砸中路人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哈尔滨女子患癌症晚期,在医院跳楼砸倒楼下路人,对方当场昏迷倒地不起,围观者叹息:有啥想不开的, 你怎么看

我比较赞成这个女人的这种死法。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安乐死,对于癌症患者来,他(她)们有权力选择自己的生死。癌症患者的自杀与一般性的自杀,有着根本的不同。癌症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只有他(她)们自己才能体会的。那种病苦,那种绝望,那种悲哀和无奈,只有一死才能够得到解脱。

我不认为癌症患者选择死亡,就说明他们的心灵是自私和软弱的,恰恰相反,他们是用自己的方式选择了“安乐死",尽管这种死法是那么的残忍和无法接受。

哈尔滨女子患癌症晚期,在医院跳楼砸倒楼下路人,对方当场昏迷倒地不起,围观者叹息:有啥想不开的, 你怎么看「女子坠楼砸中路人视频」 论文致谢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至于文中所说的哈尔滨的女子跳楼时砸中了路人,只能说是个不幸约意外。


我是相当佩服这个跳楼的病患,我感觉自杀都是勇士,所以才有安乐死,有许多人不怕死,但真的怕自己动手,还有的就是被病痛折磨到一定时候了敢自己下手,可失去了动手能力(行动不便),想开就是来到这个世界我们自己不能做主,离开时我们自己也是无能为力。趁当下身体好,多享受生活的美好,一旦到了哪天也不后悔,勇敢面对吧!

跳楼砸死路人,该如何担责

对于因债务纠纷而杀人又自杀的事件,我不想过多的去评论,只想说一句,农村有句老话说得好,“没有戴着花儿上扣的”,自杀的人,必定有自杀的苦衷,如果生活美好,谁会选择自然?而因债务杀人,虽然极有可能是逼不得已,但并不是明确的选择。留着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杀人后再自杀,伤害的不仅是自己和被杀者,可能伤害两个家庭中的许多人。而本题给出的情况,跳楼自杀,又砸死了一个无辜的路人。我们只能为无辜被砸死的路人感到悲哀和惋惜,时也命也,这个意外让谁也想不到。

不过,本题所关心的是,被跳楼着砸死的无辜路人,真的就这么白白被砸死了吗?这不是死得太冤枉了吗?是,有时候生命就是这么脆弱,许多意外事件,并没法获得赔偿。或者无法找到肇事者,或者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比如前几年我有一个熟人,他的亲戚在村里走路时,被一个精神病人从墙头上用一块砖头砸死,而精神病人家里家徒四壁,没有任何赔偿能力。

就本题来说,跳楼自杀砸死路人的自杀者,虽然自己死亡,其实还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刑事责任已经无法承担,但民事责任还要看具体情况。比如,自杀者如果有遗产,就要先从他的遗产中拿出需要赔偿的款额,剩下的再由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说,因为他砸死路人,他应该赔偿路人的款项,就成为他留下的债务。而根据民法规定,虽然不是父债子偿,但继承遗产者,自然应该继承债务。

不过,还是回到本题上,跳楼自杀的人,因债务纠纷而杀人,通常来说,是别人欠他的钱不还,他又实在等钱用,才会愤而杀人。这种情况下,杀人而自杀者,通常来说是个穷人,家里肯定没有多少财产,甚至本身就是负债者。这种情况下,法律虽然要求他对被砸死者进行民事赔偿,但是,他没有留下任何遗产,总不能让他家里人进行赔偿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所以,被砸死的路人家属如果想获得赔偿,除非这个自杀而砸死路人者留下一定的遗产可以用来赔付,否则只能认倒霉。

跳楼砸死路人,该如何担责?

来看一则令人心痛但很有意思的新闻:

广东湛江警方通报称,2020年11月4日19时许,杨某明 (男,55岁,湛江市赤坎区人) 在湛江市赤坎区新江路十巷缪某明 (男,54岁,湛江市赤坎区人) 家中,因个人纠纷持刀将缪某明砍伤,缪某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明逃离现场后,于5日0时许在我市开发区万达公寓43层坠楼,正好砸中路人周某芳 (女,45岁,陕西省西安市人)。经现场医护人员诊断,杨某明当场死亡;周某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杨某与廖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命案,杨某的坠楼极有可能是“畏罪自杀”。

这样便有了一个问题:

倘杨某明真的是自杀,那么造成他人死亡的法律后果谁来承担?

或许,你可以说,这纯粹属于意外事件,被杨某明坠楼砸亡的死者及其家属只有自认倒霉,况且“冤有头,债有主”,砸人者已经殡西,没有承担责任的对象,自然没办法追究责任了。

诚然,按照大众常识,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这样规定。诚然,意外事件是免责的法定理由,但本案中周某芳的死亡不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意外事件”,而是坠楼者自身在应该能够预料到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为之,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对砸亡他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是这种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的死亡而转化成了对砸亡者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支付死者受赡养、抚养人赡养、抚养费、丧葬费等债务。倘杨某明生前留有财产,则继承人在其死亡时发生继承,发生继承后就应当一揽子承担不超过遗产价值的、包括周某芳上述赔偿金、廖某明丧葬费在内的赔偿金。

看来,“死了还要拉个垫背的”并非明智之举;所谓的“一死了之”、“一了百了”,现实生活中还真不存在:自杀者,仍然可能给后人留下纠纷和官司——

选择死亡是自杀者的自由,但行使这种自由妨害他人权利、造成他人伤亡的,仍然有责任。

在悼念亡者的同时,不由得有句话要说出来:生命是平等的,生命又是宝贵的;自杀有恶果,选择须谨慎。

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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